抗击乙肝,路漫长……有你,还有百济新特药房—— 我们致力于普及乙肝基本常识、破除乙肝歧视,“像接待朋友一样,接待乙肝”!
本专题向您展示,当前慢性乙肝患者及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抗击乙肝之路以及广大病友的生活状态,也12分欢迎您与大家分享你的故事与经历,请e-mail 至:也欢迎加QQ好友,这是大伙一起书写的历程,我们将第一时间整理您的来信(个人信息绝对保密,请放心),并在这里刊登——
2010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在就业、入学阶段全面禁止乙肝标志物检测。
当前,日本、美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包括乙肝携带者比例更高的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在入职、入学等常规体检中也没有检查乙肝血清学指标。
乙型肝炎病毒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传播、及性接触传播围生(产)期传播是母婴传播的主要方式,多为在分娩时期接触乙型肝炎病毒阳性性接触,特别是有多个性伴侣者,其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危险性明显增高。血液传播多发生在80年代由于我国的卫生条件差,没有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以及献血没有检查HBsAg造成的。我国1.2亿乙肝携带者中大概有三分之一是在80年代由于输血导致的乙肝传播。
世界卫生组织已经证明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乙型肝炎病毒。

百济新特药房肝病科 朱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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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现有乙肝病毒携带者1.2亿,乙肝患者近4000万人,换句话说,全国每10个人中就有1人深受乙肝困扰——这里想告诉大家的是,只要取得临床治愈目标,我们完全能够像普通人一样生活,甚至通过努力,而比普通人群更加出色!
据中国台湾《联合报》载,宝岛7成企业主管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1、食品行业;2、饮水行业;3、整容、美发、公共浴室行业;4、保育、教育行业;5、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待遇。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终结劳动关系的决定之日前该员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停发月份。
广大患者若遭遇乙肝歧视,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